,引发网友关注。通报称,目前经公安机关和学校调查,该校学生张某某违法行为属实,
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,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。依照情节轻重不同,分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该男子违反相关规定,未经允许擅自闯入女生宿舍,已经构成上述规范所描述的违法行为。
学术理论界在这一问题的讨论上产生了较大分歧。若将宿舍视为住宅,则学校所做出的非通知性任意检查行为都将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,难免会对学校的日常管理增加一定难度。但若并不将宿舍视为住宅,则任何进入宿舍的盗窃、抢劫行为都不会被认定为“入室盗窃”与“入户抢劫”,在法律适用与刑罚设置上自然也会有所不同。
反对派认为,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及高法意见中关于“户”的定义。最高法认为,“户”一般来说应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,其一,供他人家庭生活;其二,与外界相对隔离。在此类定义下,“户”的概念集合里并不包括集体宿舍、旅店泛亚电竞宾馆、临时搭建工棚等,因为在这样的概念范围内,宿舍并非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,也自然无法被称之为“户”。
而赞成派认为,学生宿舍的社会构成与家庭生活并无本质上的区别,其所展现的空间紧密感甚至超出了正常的家庭住宅。而入室与入户作为一种加重泛亚电竞情节,出于对社会管理秩序与居民生活和谐的维护,我们应当将宿舍视为“室”、“户”。
在笔者所查阅的相关判例中,既有(2021)吉0194刑初133号王某某盗窃罪一案中将学生宿舍排除出“室”的范围,也有人民法院的官方法评文章中指出,凡进入供公民生活、居住的,未经允许不能随便进入的相对封闭的场所实施抢劫,不论该场所是固定的或是临时的,均应认定为“入户抢劫”。
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,“户”、“室”并不等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称的“住宅”,甚至可以说,因为“户”具有家庭生活属性,而“住宅”是排除了家庭生活属性的与外界相隔离场所,那么“户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“住宅”的下位概念,即“住宅”包括“户”。
不仅如此,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亦强调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,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,充分彰显了我国对公民居住安全权益的保障。作为一项值得也应当被捍卫的权利,应当尽可能将享有居住安全必要性的领域认定为“住宅”。
故而,笔者认为,学生宿舍应当被认定为“住宅”,居住于此的学生们也应当享有住宅权,对于该男子的处罚是并不过分的。
“风能进、雨能进、国王不能进”,秉持着这样的态度,加强对住宅权的保护,才能使我们的居住环境更为安全、生活更为美好。
您怎么看,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,欢迎点赞、评论、转发、收藏!关注@小黄聊法,带你聊法、聊社会、聊民生、聊热点!